河南苗硕(郑州)律师事务所
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
激励计划(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)
【资料图】
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
致: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河南苗硕(郑州)律师事务所(下称“本所”)接受多氟多新材
料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公司”)委托,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
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,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
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、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》
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》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》
(以下简称《备忘录》) 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多氟
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、《多氟
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(以下简称
“《激励计划》”)的有关规定,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
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,就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。
出具本法律意见书,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:
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公司已经
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。
律业务管理办法》和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(试行) 》
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,严格履行
了法定职责,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,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
证,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所发表的结论
性意见 合法、准确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
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
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、真实、完整、有效的原
始书 面材料、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,并无隐瞒、虚假或者重大遗
漏之处,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、有效。
同意,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。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
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必备的法律文件,并同意随同其他文件
一并公告。
一、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及授权
查意见认为,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
管理办法》及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等相关规定,在考
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即考核结果在良好 (80 分)以上,且符合其他解
除限售条件,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)解
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》。董事会认为《激励计划》设定的首次授予
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,同意 392 名符合解除
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。首次授予部分第
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,536,000 股,占公司
股本总额的 0.4234%。
绩、拟解除限售的 392 名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,并
发表独立董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
及公司《激励计划》中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首次授予部
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)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,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。
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《激励计划》的相关规定办理
限售的相关事宜。
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)解
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》。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
为,公司 39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,满足《激励计划》
对授予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
解除限售条件,并同意公司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首次
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手续。
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及授权,符合《管
理办法》、《备忘录》及《激励计划》的规定。
二、《激励计划》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
成就
根据《激励计划》的规定,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
限售必须满足各项解除限售条件。经核查,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
情况如下:
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
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:
一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;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,满足解
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
告;
公司章程、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;
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:
人选;
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,满
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
足解除限售条件。
施;
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;
的;
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 2022 年公司完成营业收入 12
三 目标为: 3.58 亿元,比 2017-2019 年营
以 2017-2019 年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,2022 年 业收入均值增长 216.84%,满
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4%。 足解除限售条件。
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:
根据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
核管理办法》,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(A)、良
好(B)、合格(C)和待改进(D)四个档次,其中
考核结果在合格(70 分)以上的为考核达标。若激
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,依
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,个人
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=个人层面系数×个人当年
计划解除限售额度,当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2022 年度,除 5 名激励对象离
四 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。 职,其余 392 名激励对象绩效
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为待改进(D), 考核均为“优秀/良好”,满足
则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解除限售条件。
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。
考核 待改进
优秀(A) 良好(B) 合格(C)
等级 (D)
考核 90分(含) 80(含)-90 70(含)-80 70分(不
得分 以上 (不含)分 (不含)分 含)以下
个人
层面 100% 60% 0
系数
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,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
律师签字后生效,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(以下无正文,下接盖章签字页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河南苗硕(郑州)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
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首次授予部分第三
个解除限售期)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》之签字盖章页)
河南苗硕(郑州)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: 于红
(公章) 见证律师: 于红
张灵芝
签署日期:2023 年 7 月 6 日
查看原文公告